為貫徹落實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精神,進一步規范我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工作,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河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我廳起草了《河南省科學技術獎提名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征求意見時間:2025年10月23日至11月6日
以下為全文
河南省科學技術獎提名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提名職責和提名方式,優化提名流程,規范河南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工作,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河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符合相關規定的專家、有關部門、人民政府和組織機構等(以下統稱提名者)提名河南省科學技術獎的活動。
河南省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薦。
第三條 河南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實施創新驅動、科教興省、人才強省戰略,充分發揮獎勵對科技創新的激勵作用,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四條 河南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工作應當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激勵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支持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鼓勵產業創新和成果轉化應用,重點提名服務國家戰略,服務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科學技術成果和真正做出創造性貢獻的科技人員。
第五條 提名者應當堅持以德為先,以學術水平為重要標準,秉持科學精神,弘揚良好作風學風,對候選人的政治、品行、水平、作風、廉潔等情況進行審核,嚴格履行提名、異議和信訪處理等責任。
第六條 河南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干涉,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七條 河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負責河南省科學技術獎提名活動的組織工作。
第二章 提名資格
第八條 具備提名資格的專家(以下簡稱提名專家)包括: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者(以下簡稱最高獎獲獎者);
(二)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以下簡稱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三)河南省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獲獎者(以下簡稱省杰出貢獻獎獲獎者);
(四)2000年及以后我省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項目第一完成人;
(五)2000年及以后河南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及以上項目第一完成人;
(六)中原學者等符合省科技廳規定資格條件的專家、學者。
最高獎獲獎者年齡不受限制,院士、省杰出貢獻獎獲獎者年齡不超過75歲,其他提名專家年齡不超過70歲。除最高獎獲獎者外,其他提名專家應當長期在豫工作。
提名專家應當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模范踐行科學家精神,嚴守科研誠信。
第九條 具備提名資格的有關部門和人民政府包括:
(一)省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等;
(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濟源示范區管委會,航空港區管委會,縣(市)人民政府;
(三)經省科技廳認定的其他部門。
第十條 具備提名資格的組織機構包括:
(一)省總工會、省科學技術協會、省工商業聯合會;
(二)熟悉學科或者行業領域發展態勢、社會聲譽良好、且管理規范,經業務主管部門認定、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第三方機構評價優秀的省級學會、行業協會等。
納入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單位的組織機構,應向社會公布,實施動態調整。
第三章 提名程序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應當在每次提名工作開始前向社會公開發布通知,啟動提名工作,明確提名原則、重點和程序等要求。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人民政府和組織機構等(以下統稱提名單位)應當堅持好中選優、寧缺毋濫的原則,建立規范的遴選機制,擇優限額提名。
第十三條 候選人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在本單位范圍內對候選人、候選項目基本情況等進行公示。有關部門、人民政府和組織機構提名的,提名單位應當進行公示;專家提名的由候選人所在單位組織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在規定的時間內處理完畢且不影響提名的,方可提名。
第十四條 提名者根據河南省科學技術獎的標準和條件,提出對獎勵種類和等級的建議,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由專家評審委員會提出,報省科技廳審核,經省委、省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提名者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確保支撐提名的數據、指標、學術成果、候選人和候選單位貢獻以及其他證明材料完整屬實,并客觀反映學術價值、應用情況和經濟社會效益等。
第四章 提名要求
第十六條 提名專家每人每個評審周期可以獨立或與他人聯合提名1項河南省科學技術獎項目(人選),聯合提名時列第一位的為責任專家。院士與其他專家聯合提名的,提名專家總數須達到其他專家要求的總體數量。
(一)最高獎獲獎者可以獨立提名1項(人),且獎種不限。
(二)院士每人可以單獨提名1項省自然科學獎或省技術發明獎或省科學技術合作獎或第一完成人為40歲及以下的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可2人聯合提名1項第一完成人為40歲以上的省科學技術進步獎;院士可以3人聯合提名1名省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候選人。
(三)省杰出貢獻獎獲獎者,2000年及以后我省獲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第一完成人,可以2人聯合提名1項省自然科學獎或省技術發明獎或省科學技術合作獎或第一完成人為40歲及以下的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可以3人提名1項第一完成人為40歲以上的省科學技術進步獎。
(四)中原學者、2000年及以后河南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及以上項目第一完成人等符合省科技廳規定資格條件的專家、學者,可以3人聯合提名1項河南省科學技術獎(省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除外)。
第十七條 多名專家聯合提名時,與候選人同一法人單位的專家不應超過1人。
第十八條 專家提名前,應向省科技廳提出申請,提交專家提名申請表和相關資料,由省科技廳審核,符合條件者方可提名。
提名專家不得作為同年度河南省科學技術獎提名項目的候選人,且應回避本人提名項目(人選)所在評審組的評審活動。
第十九條 提名專家應當在本人熟悉的學科領域內提名;有關部門原則上在本部門、本系統、本領域范圍內限額提名;人民政府原則上在本地區范圍內限額提名;組織機構原則上在本學科、本行業范圍內限額提名。
第二十條 提名者應當提名真正作出創造性貢獻的科學家和一線科技人員,僅從事組織領導、行政管理或輔助服務的人員不得作為河南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擔任項目負責人、項目首席科學家等領軍技術專家的除外。同一提名項目的候選者應當按照貢獻大小排序。
第二十一條 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個人、組織不得被提名河南省科學技術獎:
(一)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被禁止參與國家、河南省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
(三)被依法列為嚴重失信主體聯合懲戒對象且處于聯合懲戒期的;
(四)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政務處分并處于影響期內的;
(五)有省科技廳規定的其他不符合提名條件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 提名者認為有關專家參加評審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可以在提名時申請其回避并提交證明材料。學術觀點不同、同行競爭等不得作為申請專家回避的理由。
第二十三條 在異議和信訪處理過程中,提名者應配合省科技廳進行調查核實,在要求期限內向省科技廳反饋調查核實情況和提名者處理意見,由省科技廳依規組織審核處理。其中,專家聯合提名的由責任專家和第一完成單位牽頭承擔相關工作。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調查核實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五章 信用管理和動態調整
第二十四條 建立科研誠信審核制度。對候選人和候選單位實行科研誠信審核,已列入科研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單位和人員不得提名或被提名河南省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五條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的個人、組織,納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六條 建立提名動態調整制度。提名者的提名資格和提名指標,按照績效考評和科研誠信審核等情況,實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七條 申請恢復提名權制度。提名者中斷提名工作恢復提名資格時,需向省科技廳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方能提名。
第六章 紀律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 提名者在提名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工作紀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索取或接受有關單位或個人的任何財物,不得利用提名者身份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不得進行任何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提名者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履行相關責任的,或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提名工作過程中收取費用、索取或接受財物、利用提名者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活動的,按照有關規定,由省科技廳視事實、情節、后果和影響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一)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給予通報批評、一定期限內暫停其提名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相關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二)對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承擔調查核實責任的,給予通報批評、一定期限內暫停其提名資格等處理。
第三十條 候選者及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按要求如實向提名者提供相關材料,不得進行任何可能影響提名公平公正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候選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由省科技廳視事實、情節、后果和影響給予以下處理:
(一)對未按要求如實向提名者提供相關材料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參評資格、3至5年內禁止參與河南省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等處理。
(二)對進行可能影響提名公平公正活動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參評資格、3至5年內禁止參與河南省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等處理,并由相關責任人所在單位或相關責任單位主管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參與河南省科學技術獎提名組織工作人員在提名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