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駁回原因
(一)違反絕對禁用條款
(二)違反絕對禁注條款
(三)與在先商標近似
(四)惡意搶注
二、商標駁回復審法律依據
依據《商標法》第34條的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重新審查的行政程序。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對該商標申請的《商標駁回通知書》之日起,15天內提出復審程序。
三、商標駁回復審具備條件
(一)駁回商標復審申請人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的原申請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請資格。
(二)駁回商標復審申請,必須在法定時限內提出。
(三)駁回商標復審申請的內容,必須是被駁回的商標注冊申請書中的確切內容,復審理由必須針對商標局駁回理由。否則,該復審申請則被視為無效。
四、商標駁回復審流程
一、收到駁回通知書
(1)商標駁回復審申請法定時限以信封郵戳+15天為準。
(2)在收到駁回通知書后,需要分析被駁回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是否屬于自己的主營業務,并評估駁回復審的通過率,綜合所有因素做決定。商標駁回復審通過率一般在15%-25%左右。
二、準備駁回復審的材料
(1)駁回復審申請書
(2)駁回復審理由書
(3)駁回通知書原件及信封
(4)委托書(沒有委托代理機構的,不交委托書)
(5)申請人主體簡介
(6)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7)其他證據材料
A、商標國內外申請注冊受理通知書或者證書復印件
B、商標是否為知名、著名、馳名商標
C、商標的包裝、廣告、宣傳、合同、銷售單據等使用證據(復印件或者原件)
D、其他有助于復審案件的材料
如果由于時間緊迫,來不及準備所有材料,駁回方可以先提交申請書、簡短的駁回理由書、駁回通知書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代理委托書(如委托代理機構的話)。其他的補充證據材料可以在提交申請后三個月內補充。
三、駁回復審后續
1、2個月左右下發受理通知書
2、一年半左右出裁定
3、復審成功——移交商標局——公告——頒證
4、復審失敗——放棄或者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