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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來源:壹定發科技 查看量:2257 發表時間:2022-08-01 16:32:59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及運行管理,根據《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0年第34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申報、認定、管理、評價、監督等行為。

工程中心是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根據構建一流創新生態需求,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為目標,組織具有較強研究開發能力和綜合實力的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等建設的研究開發主體。

工程中心是我省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載體。

第三條:工程中心旨在堅定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支撐關鍵核心技術研發,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布局產業鏈,提升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性和競爭力,打造產業創新優勢和創新生態優勢,為建設國家創新高地提供支撐。

第四條: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根據國家戰略部署和我省重大工程建設需求,研究開發產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急需的關鍵共性技術和關鍵工藝;

(二)堅持市場導向,研判產業發展態勢及需求,開展具有重要應用價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統集成,研制重要裝備樣機及其關鍵部件;

(三)推動技術轉移和擴散,不斷為規模化生產提供成熟的先進技術、工藝及其技術產品和裝備;

(四)積極開展國內外交流合作,為企業應用先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等提供支撐服務;

(五)承接各類主體委托的科研開發及工程化研究任務,研究產業技術標準,為行業提供技術開發及成果工程化的試驗、驗證環境;

(六)構建人才引進、培養和激勵機制,為行業培養工程技術研究與管理的高層次人才;

(七)為建設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做好技術、人才和成果的儲備。

第五條:工程中心的責任與義務主要包括:

(一)根據組建方案及相關要求,完成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目標,持續推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升;

(二)主動組織、參與產業關鍵技術、共性技術開發,并為行業提供高水平技術開發、科技成果工程化試驗驗證環境;

(三)承擔國家、省和行業的科技開發及工程化研究任務,并依據合同按時完成任務;

(四)通過市場機制向行業轉移和擴散承擔國家、省和行業研究任務所形成的技術成果,起到產業發展與科技創新之間的橋梁作用。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協調全省工程中心建設及運行管理相關工作,主要負責:

(一)制定支持工程中心建設的有關政策文件,指導工程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二)組織論證工程中心組建方案,對符合條件的擇優認定;

(三)對已認定的工程中心進行監督管理,并開展運行評價。

第七條省有關部門、各地發展改革部門、中央所屬駐豫有關單位是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組織本地區或本領域所屬單位工程中心的申報和管理,督促、協調工程中心的建設和運行。

第八條工程中心實施主體單位主要負責:

(一)根據申請報告及有關文件要求,推進工程中心建設;

(二)落實工程中心建設與運行條件,籌措工程中心建設和運行經費,保障工程中心順利建設和正常運行;

(三)承擔有關部門委托的研發任務,保證工程中心的開放運行和共用共享,為國家、省相關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提供研發和試驗條件;

(四)按照有關要求向主管部門報送工程中心建設和運行情況。

第三章申報

第九條: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和省重大戰略部署、重大規劃實施、重大工程建設、重點產業發展等,發布工程中心年度申報通知,明確工程中心申報具體要求、當年重點支持領域等事項。申報工作原則上一年進行一次。

第十條:擬申請工程中心組建的實施主體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應按照通知要求,結合自身優勢和具體情況,編制工程中心申請報告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報告參考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申請報告大綱編制(見附件1)。

第十一條:主管部門認真審核本地區(部門)所屬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將符合條件的工程中心申報方案及相關申報文件匯總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二條: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的重點領域及相關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于省內領先水平的關鍵技術或重大科技成果,具有省內一流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人才隊伍;

(三)具有以市場為導向,將重大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五)具有科技成果產業化的能力,條件允許的還應當具有工程設計、評估或建設的咨詢與服務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勵、成果轉化激勵和知識產權管理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八)符合國家和省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鼓勵工程中心采用法人形式組建和運行,非獨立法人形式組建的工程中心,應與依托單位在人、財、物的管理上保持邊界清晰,評價指標數據能夠獨立核算、有據可查。

第十四條:鼓勵相關領域的優勢企業、科研單位、高校、社會投資機構組建創新聯合體,共同申請組建工程中心。鼓勵省內跨地區、跨行業,以及以省內為主聯合省外優勢企業、科研院所的建設形式,促進區域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鼓勵引進國內外一流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四章認定

第十五條:省發展改革委對各主管部門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查。

第十六條: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工程中心申報材料進行評審,重點包括組建工程中心的重要性與必要性、申報單位條件、發展目標及實現可能性等。根據評審結果,組織專家對有關工程中心進行實地考察和復核。評審過程中,可要求申報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必要時可征求相關部門和地方的意見。

第十七條:省發展改革委根據評審意見,綜合研究后,確定擬認定的工程中心名單,并在省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發文予以認定。

第十八條:經省發展改革委認定的工程中心統一命名為河南省XX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Henan Province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第五章運行評價

第十九條:工程中心實行動態調整、優勝劣汰的運行評價制度。省發展改革委定期發布工程中心運行情況評價通知,明確工程中心評價具體要求,原則上每兩年評價一次。新認定工程中心不參加當年的集中評價。

第二十條:評價程序如下:

(一)數據采集。工程中心按照評價通知要求,將評價材料報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運行情況自評報告》(見附件2)、《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數據表》(見附件3)及其相關附件和證明材料。

(二)數據初審。主管部門對工程中心報送的材料和數據進行核實,出具審查意見并報省發展改革委。

(三)數據核查。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工程中心上報的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材料審查、實地核查等。第三方機構按照《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4)、并結合《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運行情況自評報告》《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數據表》開展評價,形成評價報告報省發展改革委

(四)省發展改革委對評價結果進行確認并予以公布,并將其作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工程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85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5分至85分(不含85分)之間為合格;

(三)評價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為基本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60分為不合格。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管理制度,加強對工程中心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做好統計、監測分析和評價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工程中心建設運營應嚴格執行省發展改革委的有關文件要求。有下列情況之一,且不影響工程中心正常運行的,由工程中心提出變更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一)工程中心法人或負責人變更;

(二)工程中心依托單位變更;

(三)工程中心承擔主體注冊地發生變更

第二十四條:工程中心主要建設內容、技術方案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實現建設功能和目標的,由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建議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二十五條:工程中心建設有下列情況之一,導致工程中心無法繼續建設運行的,工程中心應提出終止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一)主要骨干技術人員離職,或合作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二)依托單位或工程中心發生重大變化,建設經費不能足額到位;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工程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

(二)連續兩次評價結果均為基本合格的;

(三)逾期不報送評價材料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五)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七)因違反《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的;

(八)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九)工程中心被依法終止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豫發改高技〔2006〕1584號)和《河南省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豫發改高技〔2008839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附件:1.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申請報告大綱

2.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自評價報告大綱

3.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數據表

4.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指標體系


附件1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申請報告大綱

一、工程中心組建方案摘要(1000字左右)

二、工程中心建設背景及必要性

1.本領域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的地位與作用;

2.國內外技術發展狀況、產業發展狀況與市場分析;

3.本領域當前急待解決的關鍵技術問題;

4.本領域成果轉化與產業化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5.建設工程研究中心的意義與作用。

三、申報單位概況和建設條件

1.申報單位概況;

2.擬工程化、產業化的重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

3.技術隊伍及學科主要帶頭人概況;

4.現有基礎條件。

四、主要任務與目標

1.工程中心的主要發展方向;

2.工程中心的主要功能與任務;

3.工程中心的發展戰略與經營思路;

4.工程中心的近期和中期目標。

五、管理與運行機制

1.工程中心的機構設置、職責和運行機制;

2.隊伍、編制及學科、技術主要帶頭人概況;

3.與相關企業、科研單位、院校的關系。

六、組建方案與投資估算

1.工程中心建設地點、內容、規模與方案;

2.申報單位及參建單位提供的配套與支撐條件;

3.工程中心建設投資估算;

4.資金籌措方案。

七、經濟和社會效益初步分析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九、提供附件

1.依托單位組建工程中心的協議;

2.工程中心章程(合法經營文件);

3.前期科技成果證明文件;

4.其他配套證明文件等。


附件2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自評價報告大綱

一、基本情況

工程中心名稱、技術方向、組織機構、運行模式、依托單位情況、人員情況、資產情況、運行情況等。(2000字以內)

二、主要貢獻

(一)對攻克產業關鍵核心技術的貢獻。評價期內,工程中心圍繞制約產業發展的卡脖子關鍵核心技術,通過承擔項目或自籌資金開展技術攻關,促進關鍵核心技術突破取得進展的有關情況。簡要列舉工程中心取得的重大技術攻關成果,包括獲得的省部級及以上技術創新獎項數以及重要社會科技獎項情況。(2000字以內,附以必要的圖表和數據資料,下同)

(二)對支撐河南省戰略任務和重點工程實施的貢獻。評價期內,工程中心面向河南省戰略任務和重點工程建設需求,提供關鍵零部件研發、試驗測試及其技術產品和裝備等,支撐相關任務或建設取得進展的有關情況。簡要列舉工程中心直接或間接參與列入省級以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或專項規劃的任務、重大科技專項以及重大工程情況。

(三)對推動技術成果應用和帶動產業發展的貢獻。評價期內,工程中心圍繞提高經濟質量效益和核心競爭力,推動技術轉移和擴散,持續不斷地為規模化生產提供成熟的先進技術、工藝及其技術產業和裝備,助力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有關情況。

附件3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數據表

基本信息

省工程研究中心名稱

 

批復時間及文號

 

運行模式

法人實體
非法人實體(依托單位:)

評價期

 

行業領域、行業細分領域

 

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細分領域

 

省工程研究

中心負責人

    

 

聯系電話

 

省工程研究

中心聯系人

    

 

聯系電話

 

電子郵件

 

傳真

 

指標數值

編號

指標名稱

單位

數據值

1

全部在研項目數

 

2

其中:省級以上科技項目數

 

3

其中:省級以上委托任務經費

萬元

 

編號

指標名稱

單位

數據值

4

參加制定的國際、國家級、省級和行業標準數

 

5

通過認證的實驗室和檢測機構數

 

6

評價期內被受理的專利申請數

 

7

其中:發明專利申請數

 

8

擁有的有效發明專利數

 

9

技術性收入

萬元

 

10

其中:專利所有權轉讓及許可收入

萬元

 

11

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

萬元

 

12

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

 

13

高級專家人數

 

14

博士人數

 

15

來工程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月

人月

 

16

研發儀器和設備原值

萬元

 

17

獨立辦公建筑面積

平方米

 

18

獲省級以上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項數

 

19

其中:國家級獎項

 

20

其中:省部級二等及以上獎項

 


附件4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指標體系

一級指標

二級指標

三級指標(單位)

權重

基本要求

服務全省

戰略

行業貢獻

對攻克產業關鍵核心技術的貢獻

5

對支撐全省戰略任務和重點工程實施的貢獻

5

對推動技術成果應用和帶動產業發展的貢獻

5

承擔任務

全部在研項目數(個)

7

5

其中:省級以上科技項目數(個)

3

1

其中:省級以上委托任務經費(萬元)

3

5

三年參加制定的國際、國家級、省級和行業標準數(個)

5

1

通過認證的實驗室和檢測機構數(個)

2

1

推動產業

發展

研發成果

被受理的專利申請數(件)

6

3

其中:發明專利申請數(件)

3

1

擁有的有效發明專利數(件)

6

1

成果轉化

技術性收入(萬元)

10

500

其中:專利所有權轉讓及許可收入(萬元)

5

50

每萬元研發經費對應的技術性收入(萬元/萬元)

5

1

強化自身

建設

研發投入

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萬元)

6

200

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萬元/人)

5

5

人才培養

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人)

7

40 

高級專家和博士人數(人)

3

4

來工程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月(人月)

2

10

平臺支撐

儀器和設備原值(萬元)

5

800

獨立辦公建筑面積(平方米)

2

500

加分項

采用法人實體運行的,加2

省級以上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項的,最多加6

備注:指標說明

1.全部在研項目數。工程中心在評價期內立項、持續開展或結題驗收的研發項目總數,按政府部門立項批準文件或合同簽訂時間為準。主要包括新產品開發項目數、新技術開發項目數、新工藝開發項目數、新服務開發項目數與基礎研究項目數之和。不包括委托外單位進行的研發項目數。

2.省級以上科技項目數。指工程中心全部在研項目中由省級以上政府部門、直屬機構直接委托的科技項目。主要包括國家科學基金、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金)、基地和人才專項,以及省級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研發項目、自然科學基金、科技攻關項目等。

3.省級以上委托任務經費。工程中心研發經費支出中來自于省級以上有關部門委托的項目經費總額。

4.近三年參加制定的國際、國家級、省級和行業標準數。評價期內,工程中心參加制定,目前仍有效執行的國際、國家級、省級和行業標準數量。

5.通過認證的實驗室和檢測機構數。評價期末,工程中心作為項目單位建設的(或工程中心依托單位作為項目單位建設的、由工程中心實際負責運行的),通過國家有關部門和國際組織認證認可且仍在有效期內的實驗室、檢驗檢測機構數。

6.被受理的專利申請數。工程中心向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并被受理后,按規定繳足申請費,符合進入初步審查階段條件的專利件數。當年被受理的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視同發明專利。

7.發明專利申請數。工程中心向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數。

8.擁有的有效發明專利數。工程中心作為專利權人擁有的、經國內外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授予且在有效期內的發明專利件數。

9.技術性收入。工程中心通過研發和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收入總和。包括技術轉讓收入(指工程中心技術創新成果通過技術貿易、技術轉讓所獲得的收入)、技術服務收入(指工程中心利用自有資源為外部用戶提供技術資料、技術咨詢與市場評估、工程技術項目設計、數據處理、測試分析及其他類型的服務所獲得的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開發收入(指工程中心承擔社會各方面委托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及新產品開發所獲得的收入)。

10.專利所有權轉讓及許可收入。工程中心向外單位轉讓專利所有權或允許專利技術由被許可單位使用而獲得的收入。包括當年從被轉讓方或被許可方獲得的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收入,以及利潤分成、股息收入等。

11.每萬元研發經費對應的技術性收入。技術性收入核定數據除以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核定數據得到的數值。

12.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工程中心為實施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活動而實際發生的全部經費支出,包括工程中心內部的研發經費支出,當年為建造和購置與研發活動相關的固定資產花費的實際支出和委托外單位開展研發的經費支出。不包括生產性活動支出、歸還貸款支出。

13.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工程中心中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活動的人員,以及與上述三類研發活動相關的管理人員和直接服務人員,即直接為研發活動提供資料文獻、材料供應、設備維護等服務的人員。不包括為研發活動提供間接服務的人員,如餐飲服務、安保人員等。

14.高級專家和博士人數。高級專家是指全職在工程中心工作,且獲得國家、省、部和計劃單列市等政府部門認定的有突出貢獻的專家或者享受國家、省、部和計劃單列市專項津貼的專家數。博士是指全職在職工程中心工作、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數,在站博士后可以作為博士進行統計。

15.來工程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月。來工程中心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具有較高研發能力的海內外專家累計人月(一般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16.儀器和設備原值。工程中心擁有的用于研發的固定資產中的儀器和設備原價。其中,設備包括用于研發活動的各類機器和設備、試驗測量儀器、運輸工具、工裝工具等。

17.獨立辦公建筑面積。工程中心實際占有的場地面積,以及與相關單位以合同方式確立的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之和。主要包括工程中心用于研發、中試、辦公等用途的自有產權或使用權(含租賃)的建筑面積。應為相對獨立的整個場所面積,不能為按照人員數核算的標稱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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