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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6大支持方向!《節能降碳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發布
來源:壹定发科技 查看量:8 發表時間:2025-10-14 17:16:48

   ;    為加強和規范節能降碳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高質量推進項目建設,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節能降碳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據情況適時修訂調整。《節能降碳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發改環資規〔2024〕338號)同時廢止。

支持范圍和標準

本專項支持重點行業領域節能降碳、煤炭消費清潔替代、循環經濟助力降碳、低碳零碳負碳示范、碳達峰碳中和礎能力建設等方向,支持內容包括:

(一)重點行業領域節能降碳項目。支持電力、鋼鐵、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機械等重點行業節能降碳改造。支持以工業園區、產業集群為載體整體部署并規模化實施的節能降碳改造。支持供熱、算力等基礎設施節能降碳改造。支持中央和國家機關節能降碳改造。

(二)煤炭消費清潔替代項目。支持煤電機組和煤化工項目低碳化改造。支持食品、煙草、紡織、造紙、印染等行業燃煤鍋爐、工業窯爐,實施清潔能源替代。支持城鄉居民采用地熱能、生物質能供暖。

(三)循環經濟助力降碳項目。支持園區循環化改造、國家“城市礦產”示范基地和資源循環利用基地等建設和改造。支持規模化規范回收站點和綠色分揀中心建設。支持再生資源循環利用和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以及退役設備再制造。支持以農林剩余物資源化和能源化利用。支持可降解塑料、可循環快遞包裝產品生產應用推廣。支持“以竹代塑”基礎設施建設和產品生產應用推廣。

(四)低碳零碳負碳示范項目。支持綠色低碳先進適用技術示范應用。支持零碳園區、零碳運輸走廊實現近零碳目標的供能設施建設、基礎設施改造、工藝降碳改造等項目。支持綠色甲醇和可持續航空燃料生產項目。支持規模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CCUS)項目建設。

(五)碳達峰碳中和基礎能力建設項目。支持碳排放計量、統計、核算、監測等基礎能力建設,包括碳排放數據管理系統、溫室氣體排放因子庫、碳排放計量體系等。該方向僅支持政府投資項目,有關項目應納入國家層面規劃或方案,并按照國家標準和要求實施。

(六)其他。圍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重大事項需安排支持的項目建設。

以上支持范圍中,重點行業領域節能降碳項目、煤炭消費清潔替代項目、循環經濟助力降碳項目、低碳零碳負碳示范項目等項目支持比例均為核定總投資的20%。對于地方政府投資的碳達峰碳中和基礎能力建設項目,東、中、西、東北地區項目支持比例分別為核定總投資的60%、70%、80%、80%。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項目原則上全額安排。

以下為全文


節能降碳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節能降碳項目管理,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切實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政府投資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中央預算內投資資本金注入項目管理辦法》《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等規定和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工作重點,按照科學、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緊緊圍繞實現碳達峰碳中和,以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為目標,統籌安排節能降碳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堅持“一錢多用”,積極支持國家重大戰略實施過程中符合條件的項目。

第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編報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時,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結合“十五五”規劃環資領域重要目標任務和年度重點工作,聚焦有利于實現“雙碳”目標、節能降碳潛力大的領域,確定當年具體支持項目范圍和要求。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各地方、有關中央單位統籌“硬投資”和“軟建設”,制定完善“軟建設”相關規劃、政策標準等。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項目立足于推進“軟建設”落地見效,建立健全解決實際問題、推動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長效機制。本辦法所稱中央單位是指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垂直管理單位、所屬事業單位,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等。

第五條 本專項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等方式。

第六條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當用于前期手續齊全、具備開工條件的計劃新開工或在建項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試運行)項目。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標準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各類項目性質和特點、所在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地區節能降碳目標完成情況等,統籌支持各地節能降碳項目建設,適度向碳達峰碳中和、節約能源、發展循環經濟工作突出的地區以及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等傾斜。已有其他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明確支持的項目不在本專項支持范圍。

第八條 本專項支持重點行業領域節能降碳、煤炭消費清潔替代、循環經濟助力降碳、低碳零碳負碳示范、碳達峰碳中和基礎能力建設等方向,支持內容包括:

(一)重點行業領域節能降碳項目。支持電力、鋼鐵、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機械等重點行業節能降碳改造。支持以工業園區、產業集群為載體整體部署并規模化實施的節能降碳改造。支持供熱、算力等基礎設施節能降碳改造。支持中央和國家機關節能降碳改造。

(二)煤炭消費清潔替代項目。支持煤電機組和煤化工項目低碳化改造。支持食品、煙草、紡織、造紙、印染等行業燃煤鍋爐、工業窯爐,實施清潔能源替代。支持城鄉居民采用地熱能、生物質能供暖。

(三)循環經濟助力降碳項目。支持園區循環化改造、國家“城市礦產”示范基地和資源循環利用基地等建設和改造。支持規模化規范回收站點和綠色分揀中心建設。支持再生資源循環利用和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以及退役設備再制造。支持以農林剩余物資源化和能源化利用。支持可降解塑料、可循環快遞包裝產品生產應用推廣。支持“以竹代塑”基礎設施建設和產品生產應用推廣。

(四)低碳零碳負碳示范項目。支持綠色低碳先進適用技術示范應用。支持零碳園區、零碳運輸走廊實現近零碳目標的供能設施建設、基礎設施改造、工藝降碳改造等項目。支持綠色甲醇和可持續航空燃料生產項目。支持規模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CCUS)項目建設。

(五)碳達峰碳中和基礎能力建設項目。支持碳排放計量、統計、核算、監測等基礎能力建設,包括碳排放數據管理系統、溫室氣體排放因子庫、碳排放計量體系等。該方向僅支持政府投資項目,有關項目應納入國家層面規劃或方案,并按照國家標準和要求實施。

(六)其他。圍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重大事項需安排支持的項目建設。

以上支持范圍中,重點行業領域節能降碳項目、煤炭消費清潔替代項目、循環經濟助力降碳項目、低碳零碳負碳示范項目等項目支持比例均為核定總投資的20%。對于地方政府投資的碳達峰碳中和基礎能力建設項目,東、中、西、東北地區項目支持比例分別為核定總投資的60%、70%、80%、80%。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項目原則上全額安排。

第三章 投資計劃申報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及有關中央單位是本專項的項目匯總申報單位,要聚焦本專項明確的建設內容,建立健全項目動態儲備機制,結合本地區及相關領域工作實際,依托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做好項目謀劃儲備,在保障質量的前提下做好項目儲備工作。

第十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有關中央單位要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編制工作要求,對照主要原則、支持范圍和申報要求等,在儲備庫中遴選符合條件的項目,及時組織開展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申報。

中央和國家機關節能改造項目按照權限由中直管理局、國管局匯總申報,全國人大機關、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全國政協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不含自收自支單位)、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項目由各部門征求國管局意見后匯總申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在編制年度計劃時統籌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

第十一條 申請投資資金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由項目單位按程序向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報送項目資金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單位的基本信息、主營業務、營業期限、資產負債、企業投資人(或者股東)構成及實控人、主要投資項目、現有生產能力、財務狀況、項目單位信用情況(比如信用核查報告或信用中國查詢的信用信息報告)等。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生成的項目代碼、項目名稱、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建設地點、總投資及資金來源、主要經濟指標、預期經濟和社會效益、建設工期,以及目前項目建設進展情況等。

(三)申請投資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包括項目建設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逐一說明符合專項支持方向、支持范圍等情況。

(四)項目前期手續和建設條件落實情況。包括項目已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完成審批(核準、備案)情況,項目規劃、用地、環評、用能、安全(包括安全生產)、施工等條件保障和落實情況。碳達峰碳中和基礎能力建設項目應納入國家層面有關規劃或方案。

(五)項目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方案。包括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設備表、投資估算表等,說明項目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的規模、其他資金來源等。

(六)項目建設方案。包括項目建設必要性、選址、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工藝方案、產品方案、設備方案、工程方案和“軟建設”配套措施等。

(七)項目實施進度。包括項目總體進度安排,以及項目已完成的建設內容和投資。

(八)項目績效效果。包括煤炭消費清潔替代、循環經濟助力降碳、低碳零碳負碳示范等方向項目測算的降碳成效。重點行業領域節能降碳項目年綜合能耗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須提供節能診斷報告,詳細說明項目能耗量、主要產品和設備能效水平、節能降碳潛力、改造措施建議和改造后節能降碳量等。

(九)相關承諾。項目申報單位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內容真實性和合規性負責的承諾,以及對項目不重復申請其他中央資金(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說明。

(十)相關附件。包括項目規劃許可、用地審批、節能審查、環境影響評價等前期手續(如需辦理)復印件,以及資金到位情況。申請投資資金的中央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根據《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關于規范中央國家機關節能降碳項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規定報送材料。

第十二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有關中央單位應當組織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包括開展現場審核并對審核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審核重點包括項目是否符合本專項規定的投向,主要建設條件是否落實,建設內容是否經濟技術可行,申報投資是否符合安排標準,是否存在重復安排投資,是否已納入其他中央預算內投資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范圍,是否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完成審批(核準、備案),項目單位是否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是否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重大項目儲備庫”模塊等。

第十三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有關中央單位承擔項目匯總報送責任,應按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編報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有關通知要求,匯總本地區、本領域項目,提請主要負責同志審核后,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按推薦順序匯總報送項目清單及資金申請文件,并附經有關負責同志簽字確認的項目初核情況說明。同時,組織做好中央預算內投資績效申報工作,填報專項投資計劃績效目標,隨資金申請報告和投資計劃請示一并上報。申請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區,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在申報時應明確提出并附政策依據及證明材料。

第四章 投資計劃下達

第十四條 本專項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下達方式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直接下達到項目、打捆下達等方式。

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委托投資咨詢評估管理相關規定,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評估,主要評估項目節能降碳效果、實施必要性、經濟可行性、技術先進性適用性、總投資合理性、配套資金和建設條件落實情況、項目單位信用情況、對地方政府債務負擔的影響等。評估重點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辦法及申報通知明確的支持方向。

(二)項目建成后的節能降碳、資源循環利用效果。

(三)項目工藝技術的先進性和適用性。

(四)項目實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五)提交的相關文件是否齊備、有效。

(六)項目單位是否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評估結果,按照從嚴把關、優中選優的原則,綜合考慮各領域工作建設任務、各地資金需求及項目申報質量、上年度專項執行情況、績效評估情況、監督檢查和評估督導情況等,擇優選取項目批復資金申請報告,并可以根據項目實施和資金安排情況,一次或者分次下達投資計劃。

第十七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有關中央單位應在收到投資計劃后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投資計劃。每個項目均需明確項目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

第十八條 獲得本專項支持的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嚴格按照項目批復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績效目標表確定的總體目標、績效目標實施建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要求,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完工時間,如確需改變,須按程序報批。嚴禁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本專項資金。

第十九條 分次下達投資計劃的項目,對已下達首次投資計劃的項目,項目匯總申報單位申請后續投資計劃時,應充分考慮項目開工建設、已下達投資資金支付使用、項目總投資調整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上報申請下達后續投資計劃的請示。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請示后,組織進行復核,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按程序下達后續資金。

第二十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要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按職責全面加強項目實施監管,組織項目單位于每月10日前將項目的開工、投資完成、工程進度、竣工等信息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填報,確保填報信息及時、準確、完整,并隨項目建設實施進度及時上傳項目相關資料。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有關中央單位要督促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強化項目監管。作為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的項目直接管理單位或上級行業主管部門,要落實好監管責任,采取組織自查、復核檢查和實地查看等方式,對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資金使用、項目建設進展等情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第二十一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有關中央單位及項目單位要落實好項目所在領域“軟建設”相關規劃、政策標準等,通過建設項目,解決制約節能降碳、資源循環利用、應對氣候變化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提升工程能力和綠色低碳技術水平,探索形成項目建設實施和運營維護的長效機制。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于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要做到獨立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實行項目調整制度。項目有以下情形的,應予以及時調整:

(一)地方項目在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下達后超過一年未開工的,中央單位項目在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下達后超過一年未招投標的。

(二)實施期延期超過6個月的。

(三)總投資額、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且項目既定建設目標不能按期完成的。

(四)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未按照項目建設進度及時撥付且沉淀時間超過6個月以上的。

(五)承擔單位主體發生實質性改變的。

(六)其他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確需調整的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調整申請,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調整方案并下達投資計劃。調出項目不再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中央單位項目調整根據相關規定執行。調整結果應當及時在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中更新報備。

第二十四條 實行項目完工報告制度。項目已建成、具備驗收條件的,項目單位要向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完工報告,及時更新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信息。項目匯總申報單位負責組織有關方面進行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則上應在項目竣工后6個月內完成驗收。下達到有關中央單位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完工報告由相關單位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報告內容包括:項目建設進度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建設方案落實情況、預期效果達成情況等。在驗收過程中,如發現項目未能按批復要求完成任務目標和績效目標的,項目單位應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并申請再次驗收。對于限期整改后驗收仍不通過的,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中央單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資金調整申請,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調整方案并下達投資計劃。

第五章 監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加強對投資計劃有關專項的績效目標審核和績效跟蹤監控,指導地方、有關中央單位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對投資項目進行全生命周期監督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對投資支持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或評估督導,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作出處理,將績效評價情況和整改落實情況作為安排投資的重要依據,并按程序辦理項目調整和中央預算內投資收回等工作。對監督檢查或評估督導中存在問題較多、整改不到位的地方和中央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視情況壓縮下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規模。

第二十六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要依據職責分工,督促有關單位落實項目建設資金,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防止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專項投資,確保專項投資安全合理使用,并按要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項目建設實施情況、績效完成情況、進度評估評價報告和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項目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并配合審計、監察、財政和評估督導等部門依據工作職責開展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項目相關文件資料和情況,不得銷毀、隱匿、轉移、偽造或者無故拖延、拒絕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 項目單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責令整改,明確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實;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視情況停止撥付并收回已撥付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并可自處理之日起1—3年內暫停受理該項目單位(法人)中央預算內投資申請;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按照規定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司法機關,依法依紀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弄虛作假騙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二)轉移、侵占、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或擅自改變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方式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按照投資項目管理及投資計劃要求推進資金支付,影響項目建設實施或造成資金沉淀、閑置等不利影響的;

(四)虛報項目投資概算或者總投資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或者無正當理由出現投資項目概算或者總投資大幅縮減情形且不如實報告的;

(五)所報送材料或者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填報信息故意弄虛作假的;

(六)監督檢查過程中擅自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的;

(七)拒絕、阻礙監管機構履行監管職責的;(八)無正當理由在投資計劃下達一年內投資項目未開工建設或者超出批復的建設工期較多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或項目匯總申報單位,采取通報、約談的方式對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予以提醒;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按照規定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司法機關,依法依紀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其負責監管的投資項目出現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二)監管失職失責,對其負責監管的投資項目出現第二十八條情形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縱容的;

(三)對項目單位(法人)錄入信息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等未盡到監管責任,影響對投資項目有關調度監測等監督管理工作的;

(四)對監管機構已經指出項目存在問題,督促整改不到位,導致問題長期未整改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責令整改,明確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實;情節嚴重的,約談項目匯總申報單位負責人,視情況予以通報,情節惡劣的抄送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同級黨委(黨組)、政府,并可視情況暫停有關地方(部門)出現問題專項的中央預算內投資申請;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按照規定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司法機關,依法依紀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一年內被監督檢查或審計查出第二十八條所指投資項目問題較多的;

(二)不按照規定時限要求轉發或分解下達投資計劃,嚴重影響項目建設實施,或者造成資金大量沉淀、閑置等嚴重不利影響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對于項目單位(法人)、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項目匯總申報單位等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但能夠積極配合調查、認真整改糾正、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可以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理。

第三十二條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由咨詢服務機構編制完成的,需附現場查看材料,在資金申請報告中如實說明項目實施進度等情況,對未如實說明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責成匯總申報單位責令咨詢服務機構整改,進行內部通報,情節嚴重的,匯總申報單位將不再受理該咨詢服務機構編制的資金申請報告。

第三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的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認真履行職責,遵守保密紀律,保證公平公正,嚴格廉潔自律,對把關責任落實不到位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有關規定取消其承擔評審任務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管理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據情況適時修訂調整。《節能降碳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發改環資規〔2024〕3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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