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中央大氣污染防治資金項目是企業獲取政策支持、推動綠色轉型的重要途徑。結合政策調整和申報要求,針對2025年中央大氣污染防治資金項目申報的核心要點進行分析,申報企業可重點關注以下幾點:
一、支持范圍與新增領域
1、傳統重點方向
燃煤污染控制:重點支持農村散煤治理(清潔取暖項目)。
鍋爐綜合治理:燃煤鍋爐淘汰(10 噸/小時及以下)及超低排放改造,燃氣鍋爐低氮燃燒改造,生物質鍋爐深度治理(除塵、脫硝)及2噸/小時以下淘汰。
工業污染治理:耐火材料、有色、鑄造、礦石采選、包裝印刷、家具制造、人造板、碳素、制鞋等傳統產業集群升級改造;工業企業末端治理,工業爐窯、鍋爐綜合治理;揮發性有機物(VOCs)綜合治理,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集中噴涂、有機溶劑集中回收處置、活性炭集中再生等“綠島”項目建設;鋼鐵、水泥、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不含清潔運輸)。
能力建設:監測監控能力建設,包括環境空氣VOCs監測,大氣污染源監測監控,港口、鐵路貨場等重要交通樞紐及主要交通干道空氣質量監測等)、監管能力建設(包括移動源監測執法設備、VOCs執法設備等)、區域空氣質量預測預報中心能力建設。
2、2025年新增領域
移動源污染治理:以國一及以下(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國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淘汰、新能源替代或改造,國四及以下非營運貨車淘汰、新能源替代為重點。
新技術示范工程:以先進性強、減污降碳效益突出的大氣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的示范工程和應用推廣等為重點,如低碳試點項目(碳捕集與利用)。
工業污染治理:重點行業環保績效等級提升。
能力建設:環境空氣污染物監測,環境空氣氨監測,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監測、顆粒物組分和光化學監測、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監測,公路、機場、物流園區等重要交通樞紐及主要交通干道空氣質量監測等)、監管能力建設(包括秸稈禁燒管控、便攜式污染物快速檢測設備等)、大氣環境綜合監管信息化平臺建設、大氣污染物與溫室氣體融合排放清單編制、源解析、具備導航定位的監測執法設備更新等為重點。
二、負面清單與限制條件(不予支持項目)
1、技術類型限制
低效VOCs治理技術(光催化、光氧化、低溫等離子、一次性活性炭);煙氣脫白(煙羽治理)、惡臭/異味治理項目。
2、項目類別排除
道路/工地揚塵治理、秸稈綜合利用、燃氣管網等市政工程;科研類、運維類、已完工項目及“三同時”項目(除VOCs綠島外)。
3、企業資質與規模要求
近3年存在嚴重環保失信或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總投資低于200萬元的工程類項目(可打包申報)。
4、其他排除情形
節能改造、達標排放改造、過度治理項目;實驗室/超級站建設、購買服務類項目。
三、項目申報核心要求
1、材料完備性
可研報告/實施方案:需細化技術路線(設備參數、風量匹配)、投資估算(嚴禁虛報)。
成熟度證明:工程類,立項/環評批復文件;淘汰類,地方政府工作方案。
績效目標表:量化指標(如減排量、設施數量、濃度下降率等),需單獨編制。
2、項目合規性
配套資金承諾:企業自籌資金比例≥50%,中央資金僅支持固定資產投資。
土地、環評等前期手續完備,確保資金下達后3個月內開工。
四、資金補助標準與申報注意事項
1、補助比例:治理類項,中央資金≤50%環保投資;能力建設類≤90%。
2、時間節點:國家每年4月、10月集中評審,省級通常3月、9月推送項目。
3、流程優化建議
打包申報:散煤治理、鍋爐淘汰等“點多面廣”項目可區域打包(總投資≥200萬元);
績效關聯:強調減排量(如NOx、VOCs量化削減)與區域空氣質量改善掛鉤;
技術比選:可研報告中需對比技術路線,優先選擇高效成熟工藝(如SCR替代濕法脫硝)。
4、風險規避
避免變更:建設內容/績效目標獲批后不可擅自調整;
資金安全:企業項目按進度撥付,嚴格執行報賬制。
五、結論
2025年申報核心在于精準匹配新增領域(移動源、新技術示范),規避負面清單項目,并強化績效量化與前期手續完備性。企業應優先選擇高效治理技術(如RTO、SCR),通過打包申報整合小微項目,并同步落實自籌資金。政策進一步向“綠島”模式、深度減排傾斜,提前規劃符合地方獎補細則的項目設計,可顯著提升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