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開展2025-2027年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示范創建工作。
■ 組織申報(2025年9月-10月)。省級知識產權局負責組織本轄區的示范創建申報工作。
一、創建項目
自2025年起,每3年啟動一屆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示范創建每屆創建示范項目為:國家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示范市;國家知識產權強縣建設示范縣;國家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示范園區;國家知識產權服務業高質量集聚發展示范區;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國家知識產權示范高校;國家知識產權示范科研機構。
二、申報單位
(一)申報國家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示范市創建的應為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直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
(二)申報國家知識產權強縣建設示范縣創建的應為直轄市下轄縣、省直管縣、兵團下轄市和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的市轄區(市、縣、旗)人
(三)申報國家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示范園區創建的應為省級以上高新區、經開區等產業園區管委會;
(四)申報國家知識產權服務業高質量集聚發展示范區創建的應為省級以上高新區、經開區等產業園區管委會,或產業集聚的直轄市下轄縣、省直管縣和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的市轄區(市、縣、旗)人民政府;
(五)申報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的應為依照《公司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六)申報國家知識產權示范高校創建的應為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七)申報國家知識產權示范科研機構創建的應為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或國有企業、民營企業設立的科研機構。
三、申報條件
申報單位應高度重視知識產權工作,在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知識產權工作的五年規劃、專項行動、重要決策部署中,能夠切實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創建對象知識產權創造質量、運用效益、保護效果、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突出,知識產權工作條件保障有力,對推動創新發展和經濟高質量發展發揮積極作用,開展的相關工作具有宣傳推廣意義。
四、工作安排
(一)組織申報(2025年9月-10月)。省級知識產權局負責組織本轄區的示范創建申報工作,根據本通知明確的創建要求、工作安排、評價指標等,組織申報單位結合工作實際,自愿提出申報,填寫示范創建申報書,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在分配名額內擇優確定推薦對象,經公示無異議后將推薦名單和有關材料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
各類項目此前年度已認定為示范單位的繼續有效,此屆不需重復提出申報。
(二)推動創建(2025年-2027年)。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示范評價指標對各省級知識產權局推薦的申報單位組織評審,擇優確定創建對象,經公示無異議后發文確定創建對象名單創建周期內,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省級知識產權局深入參與創建過程,加強對創建對象的政策支持、指導監督和培育引導適時組織經驗交流、學習互鑒等活動,推動各創建對象在創建期內達到示范創建標準。
(三)評估驗收和公示認定(2027年底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示范評價指標基礎上確定示范創建驗收標準,組織開展評估驗收,向社會公示評估驗收結果對評估驗收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示范單位,發文、授牌子以認定命名。
(四)總結推廣和輻射帶動(完成認定后持續推進)。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省級知識產權局加強對示范單位的經驗總結和推廣,支持示范單位分享先進經驗和發展模式,充分發揮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以點帶面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
(五)成效評估(完成認定后適時開展)。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加強對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示范工作的成效評估,將示范單位發揮輻射帶動作用、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的效果作為評估的重要標準,對不符合要求的示范單位,及時取消資格,予以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