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化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需要全球性的解決方案。隨著歐盟提升自身的氣候目標,“碳泄露”的風險也在逐漸變大(碳泄露現象發生在以下兩種情況中:總部位于歐盟的企業將碳密集型生產活動轉移至那些氣候政策比歐盟更為寬松的國家;或者歐盟產品被碳密集程度更好的進口產品所取代),CBAM是一個機制,用于確認已為進口到歐盟的某些商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嵌入式碳排放支付了相應價格,這確保了進口商品的碳價格等同于國內生產的碳價格,使得歐盟的氣候目標不會被削弱。CBAM作為全球首個將碳成本納入貿易規則的制度創新,將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一機制的推出標志著國際貿易進入“碳定價”時代,對全球供應鏈格局產生深遠影響。該機制覆蓋鋼鐵、鋁、水泥、化肥、電力和氫六大碳密集行業,未來還將擴展至化工、塑料等下游產品。
當前,CBAM正處于過渡期的最后階段(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業僅需按季度提交碳排放報告,無需實際繳納碳關稅。然而,2025年10月20日正式生效的CBAM簡化條例帶來了重要變化。
1、建立了基于質量的年度門檻
此前CBAM僅豁免價值等于或低于150歐元的貨物,這是一項基于價值的規則,既不適合基于碳的政策,又是按批次而非按年計算的。這導致了高風險的規避行為,也未能為無數定期進行小批量進口的中小企業提供有意義的減負。新規則引入基于進口商在特定日歷年度內進口貨物累計凈質量的單一質量門檻(即“單一質量門檻”),初步設定為50噸,即每年進口CBAM所涵蓋商品數量不超過50噸的進口商,將免于所有報告和財務義務(即“微量免除”)。該單一質量門檻適用于鋼鐵、鋁、化肥及水泥等行業的所有貨物。這種新方法確保了減負措施精準針對最需要幫助的企業,同時不影響政策的環境完整性,還能杜絕單一進口商通過人為拆分貨物來規避監管的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在電力和氫能領域,進口規模、貿易模式、海關數據及排放強度等關鍵指標,與鋼鐵、鋁材、化肥和水泥行業存在顯著差異。這些差異意味著,若對電力和氫能進口實施統一的基于總量的門檻政策,將需要引入復雜的調整機制,而這種調整無法大幅降低相關行業的進口商行政成本。因此,電力或氫能進口不應被納入微額免稅范疇。
2、排除某些鋼和鋁產品“精整加工”工序中的排放
目前納入歐盟第2023/956號法規監管范圍的部分鋁制品和鋼鐵制品,其隱含排放量主要取決于原材料的排放水平,而這些產品在生產環節產生的排放量通常較低。這些生產環節主要由獨立設施完成的精加工工序構成,根據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2003/87/EC號指令規定,這些設施不納入歐盟排放交易體系,但一體化設施的情況除外。為確保與歐盟排放交易體系規則保持一致,并簡化第三國運營商對CBAM規則的適用,應將這些生產工序的隱含排放量排除在系統邊界之外,這通過將生產工序的系統邊界與歐盟排放交易體系覆蓋范圍對齊來實現。
簡單來說,在獨立工廠進行的鋼、鋁產品的“精整加工”,其排放是否納入CBAM核算,取決于這個“精整加工”活動在歐盟是否被納入碳市場。如果歐盟碳市場覆蓋這個“精整加工”活動,那么在核算進口產品的CBAM“嵌入排放”時,這部分排放就算進來,否則就不算。
3、財務和時間的靈活性調整
首次購買CBAM證書的義務(用于覆蓋2026年進口商品的排放量)已推遲至2027年2月。提交年度CBAM申報的截止日期已從次年5月31日延長至9月30日,為企業提供了更多時間來整理必要的數據。為了緩解現金流壓力,進口商必須持有的CBAM證書的季度要求已從其隱含排放量的80%降至50%,并整合歐盟排放交易體系配額的免費分配。
4、流程簡化
(1)為了提供更多的靈活性,授權的CBAM申報人可將CBAM申報的提交委托給第三方,授權的CBAM申報人仍需對CBAM申報的提交負責。為了使授權的CBAM申報人能夠向第三方提供所需的委托和訪問權限,該第三方應滿足某些技術資質,包括持有經濟運營商注冊和識別(EORI)號碼,并在成員國設立。
(2)簡化了確定默認值的方法,之前最具懲罰性的默認值是基于表現最差的歐盟設施的平均值,現在將被一個不那么嚴苛的基準所取代,該基準將基于10個最高排放出口國/地區的平均排放強度。目前歐盟已公布了八個國家的默認值。
(3)新規則還將非煅燒高嶺土和鋁、鋼的特定精加工過程排除在CBAM范圍之外,使該機制更緊密地與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TS)方法論對齊。
5、非歐盟國家的碳成本
歐盟也在積極敲定承認已在非歐盟國家支付的碳成本的規則。這項正在進行的“征求證據”活動旨在通過允許進口商在能夠證明在國外生產期間已支付碳價的情況下扣除相應金額,來防止雙重征稅。
對于非歐盟出口國,需要特別注意的就是CBAM默認值的使用。CBAM默認值是歐盟為不同國家、不同類別的產品預設的一個碳排放強度數值,其核心用途是作為企業無法提供被認可的實際排放數據時的替代計算依據。具體來說,當出口企業因故(如歐盟不接受其核算方法,或企業自身未進行核算)不能證明產品的真實碳排放時,就必須使用這個官方設定的默認值,默認值不是行業平均水平,而是一種“保守+懲罰性”的制度設計,極可能導致企業面臨高昂的碳排放成本。
2026年用默認值核算排放的企業懲罰加價為10%,2027年升至20%,2028年及以后達30%,僅化肥行業全程維持1%的懲罰加價上限。同時基準值關聯的免費配額比例將逐年遞減,2026年為97.5%,2034年降至0%,屆時進口商需承擔全部碳排放成本。
2025年12月17日,歐盟委員會發布了最新文件,宣布進一步擴大征收范圍。自2028年1月1日起,CBAM將新增涵蓋約180個CN編碼對應的產品:包括汽車零部件、冰箱等品類,預計新增進口商約7500家。受影響產品主要涉及鋼鐵制成品、組合金屬制品、機械設備及工業裝備、電氣設備及交通工具四大類別。同時公布了最新版的CBAM核算文件,包括核算方法及附件、免費配額實施細則及附件、海關通信法案、默認值實施方案及附件、CBAM證書價格實施法案、核查原則實施方案及附件、CBAM審查報告與擴大其范圍至下游商品及反規避措施等內容。
CBAM已經不再只是“填報義務”,而是進入可核查、可追責、可比較結算。非歐盟出口商需圍繞資質協同、數據合規、成本控制、供應鏈優化等核心維度做好準備,以下是針對性的行動清單,助力企業合規出海:
非歐盟出口商行動清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