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事項:
鄭州市、洛陽市、新鄉市、南陽市推薦項目不超過8項,其他省轄市、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推薦項目數不超過4項。
獎補資金根據往期按照100萬分2次撥付,項目培育期為2年。
01 支持重點
圍繞我省“一四五”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中重點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發展優勢主導產業和特色優勢企業,整合各類創新資源,深化產學研協同創新,加強基礎研究,注重原始創新,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培育一批國際競爭力強、能夠引領產業發展的高價值專利,推動我省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高質量發展。
02 項目申報
1 申報方式
河南省內注冊企業作為申報主體,聯合國內高校科研院所(或高校科研院所中的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以下簡稱實驗室及技術中心),省內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成立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共同申報省高價值專利培育計劃項目。
2 申報條件
1.企業申報主體
(1)技術研發所涉及的產業領域為“十四五”時期我省重點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優勢主導產業和特色優勢企業。
(2)企業注冊滿3年,發展基礎較好,屬于規模以上的工業制造類企業,且利潤每年基本保持1000萬元以上。
(3)企業具有良好的知識產權工作基礎,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比較完備、工作機制科學,擁有有效發明專利 20件(含)以上,知識產權經費投入穩定。
(4)企業研發創新能力較強,擁有省級以上產業技術研究院或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高水平研發中心,具有較強研發實力。
(5)企業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尊重知識產權,重視社會責任,建立了良好的知識產權和社會誠信管理機制,近三年沒有出現惡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社會資信較好。
(6)企業擁有良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已與國內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緊密的合作關系,通過項目研發攻關等各種形式已取得良好科研成效,且專利權屬清晰。
2.高校或科研院所作為項目參與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具有良好的知識產權工作基礎,具備省級以上(含)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高水平研發中心或研發機構,具有較強研發實力,擁有有效發明專利200件(含)以上。
3.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1)具有專利代理資質,且有較高的高價值專利培育服務能力,專利代理、信息服務、咨詢服務等從業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專利代理師不少于5人。
(2)具有良好的經營狀況,在知識產權服務行業信譽度較好。
(3)具有良好的服務質量,積極配合全省非正常專利申請專項整治活動,認真整改,成效良好。
03 工作任務
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共同推進建立協調順暢、組織有力的高價值專利培育工作管理體系,構建高價值專利培育工作機制,加快專利信息傳播利用,深化專利競爭態勢分析,加強專利技術前瞻性布局,強化研發過程專利管理建立專利申請預審機制,提升專利申請文件撰寫質量,加強專利申請后期跟蹤確權,開展高價值專利培育。分工如下:
(一)企業:作為第一申報主體,重點加強技術創新及專利布局,并且推進專利技術產業化運用;配合高校院所申報時,重點推進專利技術產業化運用。
(二)高校科研院所(實驗室及技術中心):作為申報參與單位,重點為企業提供創新以及人才資源支持,幫助企業突破關鍵核心技術。
(三)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幫助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實驗室及技術中心)加強專利信息利用,開展專利挖掘、預警導航競爭態勢分析、專利布局、跟蹤管理等服務,提升專利申請質量和專利管理、運用能力。
04 組織方式
(一)擬申報的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實驗室及技術中心)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申報項目前須就合作事項進行充分溝通,形成一致意見,簽訂合作協議(在協議中應明確項目組織機構及人員安排、合作機制及任務分工、預算經費分配及項目實施保障等事項),組織好申報材料,向所屬省轄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各省轄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所有推薦項目采用實地考察等方式進行審核把關,匯總并加蓋公章后,報送省知識產權維權保護中心。
(三)省知識產權維權保護中心在本年度所支持的產業領域內,遴選組建一定數量的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給予一定經費支持。
(四)項目實施期限原則上為2年,項目經費分2次撥付,省知識產權維權保護中心、省財政廳按年度對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運行情況以及專利產出情況進行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確定后續支持經費。
05 申報要求
(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每年參與申報的項目數不得超過3項,最終新立項目數不超過2項。
(二)申報單位要如實填寫《河南省高價值專利培育計劃項目申報書》。
(三)申報項目須認真檢索國內外相關技術,充分研究分析同類技術特點,實事求是制定創新目標,確保項目驗收時能達到設定指標要求。申報材料應真實、準確、規范,如發現相關責任主體在項目申報和立項過程中有弄虛作假、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不良信用行為的,一經查實,將取消項目申報資格并記入信用檔案。
(四)申報主體單位為項目牽頭實施單位,承擔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運行及項目管理、經費使用的主體責任